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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诉丛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丛*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丛*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7日登记结婚,原告近三年来在萝北县凤翔镇打工维持生活,聚少离多,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现以达到感情破裂程度,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请求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7日在萝北县肇兴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二十岁。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无异议的陈述和结婚证明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原、被告虽然现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徐*与被告丛*勇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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