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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孙**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黄*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我与被告黄**于2004年7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黄**,现年6周岁。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争吵激烈时黄**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孩子我多次给其机会改正,可黄**屡教不改,给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黄**归黄**抚养,孙**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到18周岁;3、案件审理费由黄**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不同意原告孙**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我没殴打过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黄**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7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黄**(于2008年8月10日出生),现就读于双鸭*小学。孙**称双方于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黄**对比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于2015年1月份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应当珍惜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珍惜夫妻感情。原告孙**虽主张被告黄**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因孙**亦无证据证实双方具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情形,故本院对孙**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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