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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遥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覃*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志棒、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覃遥诉称,原告与前夫于2006年3月1日离婚,婚生子韦*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01年7月因工作关系认识,至2007年双方才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5日双方自愿到覃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4月26日生育大女儿李*某家,2012年7月2日生育二女儿李*某乙。婚后原告在贵港生活,被告则去广东打工,双方聚少离多,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在感情上很难沟通,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和闹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甲、李*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一、孩子现在还小,希望小孩有个完整的家庭,因此不同意离婚。二、被告从心底里不愿意离婚,但原告坚决离婚的话,被告也没办法,然而被告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因为被告家里还有两个年迈的老人,故若离婚,应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小孩为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左右自由相识,2007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9月5日双方自愿到贵港市覃塘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贵覃结字040803882号,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于2009年4月21日生育大女儿李*某甲,于2012年7月2日生育小女儿李*某乙。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够关心,夫妻之间产生一定矛盾。2014年3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和好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谈婚,双方在经过长时间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在登记结婚前已经开始同居生活,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经过多年的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已在共同生活中培养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而发生争吵,夫妻间存在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和子女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在生活上互相关心和理解,加强沟通,相信原、被告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覃*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贵港*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455101012001893;开户银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纳也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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