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梁*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梁*于199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6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2月14日生育大儿子梁常新,1999年9月26日生育次子梁*,2002年2月22日生育大女儿梁*,2004年11月1日生育小女儿梁*。婚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由于梁*有赌博行为,双方为此时常发生争吵。2012年4月宋*起诉要求与梁*离婚,后于2012年6月11日撤诉。2014年1月17日,宋*起诉请求与梁*离婚,次子梁*、次女梁*由宋*抚养,大儿子梁常新、大女儿梁*由梁*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并生育有四个子女,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由于梁*有赌博行为且怀疑宋*有外遇,但这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对方角度考虑,相互体谅,还是能够继续维持稳定和睦的家庭。对宋*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一审遂判决:不准原告宋*与被告梁*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预交),由原告宋*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梁*脾气古怪、暴躁,常无端怀疑上诉人有外遇,不但侮辱上诉人,还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及威胁。2、梁*沉迷于赌博,屡劝不改,双方为此多次争吵及协商离婚。宋*自2010年3月回娘家居住至今,与梁*分居长达四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3、对于四个子女的抚养问题,大儿子虽未满18周岁但已参加工作,能独立生活;次子梁*一直随上诉人生活,维持现状更有利于其成长;小女儿梁*因年龄尚小由上诉人抚养更为合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梁*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庭审后,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愿意离婚,希望上诉人宋*为了四个儿女着想。被上诉人愿意改正错误与上诉人共建和谐家庭。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至今已近20年,生育有四个子女,虽然双方因性格差异及梁*曾有不当行为而有过争吵,但矛盾不足以导致两人感情完全破裂。二审庭审后被上诉人表示自上诉人离家后数次去寻找上诉人,并愿意改正错误与上诉人重建和谐家庭。因此,只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珍惜多年的感情,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并多加沟通和相互理解,多从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双方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