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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审判员黄*、人民陪审员何记财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2000年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0月26日与被告登记结婚,于2008年3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吴*。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夫妻间有吵架、打骂现象。2010年,原、被告外出打工,2010年5月15日被告离开原告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失踪后,原告向广东*派出所报案并通知被告家人,派出所至今没有回复,被告的叔叔与被告干爹下到广东找被告,无果,之后原、被告一直没有联系。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吴*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的生活费等费用。

被告未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3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吴通愿。婚后夫妻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2010年被告在双方外出打工时,离开原告,现下落不明。从2010年后双方无联系。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各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许*于2010年外出打工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其应尽的夫妻义务,亦不关心原告、小孩及家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吴*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主张婚生子吴*随其生活,由其抚养,以及其自愿承担小孩的生活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及对原告就诉讼主张所提供的证据的认可,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吴*与被告许*离婚;

二、婚生子吴*,由原告吴*抚养,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告吴*承担。

案件诉讼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代结算财政款—中级法院,帐号:605101011887036,开户行:中国*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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