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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路东段8号附234号。

委托代理人刘*,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黄*。

原告冯*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24日生育一女黄*。由于二人婚姻感情基础差,致二人婚后一直矛盾不断,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并两次因打架向*出所报警,婚姻关系已到了难以维持的地步,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冯*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黄*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和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6日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黄*。婚后原、被告双方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告冯*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冯*在庭审中的陈述,有原告冯*向本院提交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谐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营造,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如双方能互敬、互谅、互让以及加强沟通和交流是能够化解的。且原告冯*也未能向本院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夫妻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冯*要求与被告黄*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冯*与被告黄*离婚。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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