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李**与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马**与何*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马某某诉妥某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郑**与袁**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刘*与白兵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与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