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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