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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何*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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