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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