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150元,由原告李*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马**与何*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马某某诉妥某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刘某某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与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冉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