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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