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纳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纳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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