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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