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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格*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格*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经家人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格*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格*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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