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独任审判,书记员罗中约他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原是同村人,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长女曹*,次子曹*。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被告经常醉酒后打骂原告,家中所有家务和生活开支均由原告一人承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将婚生子女曹*及曹*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共计人民币2000元;3、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九龙县的一套住房判归原告所有;4、请求判令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四川省某公司购买人民币25000元份额的原始股由原、被告双方各持二分之一;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自己有喝酒的习惯是自己的不对,今后一定改正,希望能与原告和好。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婚生子女曹*和曹*的户口簿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以及双方和婚生子女的身份信息。

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经查,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长女曹*,次子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确定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关键因素。本案原告起诉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交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原、被告双方结婚已22年,婚后育有一女一子,感情基础较好,只是近几年由于双方沟通较少,感情有所疏远,又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今后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相互之间多加体谅和关爱,珍惜多年的夫妻情分,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共同维护家庭完整的可能。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