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诉谭兴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0元有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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