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泽*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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