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办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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