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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某某与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诉被告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某、被告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泽*某某于2012年1月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被告经常沾花惹草,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于是我离家出走到汶川打工,随后,被告及我的家人得知后将我带回家。被告家人反对我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于是我的家人提出索要劳动报酬,但被告只愿支付1000.00元,我念及夫妻情分,且不愿将此事扩大,于是接受了。2013年11月16日,被告和我私下交往,2013年11月25日到医院检查时我已怀孕。2014年2月28日,我和被告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经两方家人协商,被告家人同意被告当上门女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喜好赌博,不听我的劝告,还时常对我施以暴力。2014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叶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耽误学业,赔偿损失;4、偿还原告两年的劳动报酬及为被告还清的赌债。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恋爱、同居、结婚、生子、争吵的情况没有异议,但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离婚问题,本院查明2011年年底,原*某某与被告泽*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开始同居生活,二人住在被告泽*某某家中,由于家人反对,于2013年解除了同居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尚有感情,背着家人又私下交往,致使原*某某有了身孕后,双方于2014年2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原*某某家中与其家人共同生活,2014年8月婚生女叶某某出生,现年一周岁。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甚至打架。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泽*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根据被告泽*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四川*鉴定中心对婚生女叶某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从遗传学角度,可以确定泽*某某是叶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与被告泽*某某自由恋爱后结成夫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由于双方在性格方面存在差异,缺乏相互信任与沟通,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致使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又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以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并分居生活,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原*某某要求与被告泽*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婚生女叶某某的抚养问题,鉴于叶某某尚在哺乳期内,由原*某某抚养孩子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仁某某与被告泽*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叶某某由原*某某抚养成人,被告泽*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泽*某某每年可探望婚生女叶某某两次;

四、驳回原告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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