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诉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王*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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