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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发现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照顾,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人及亲人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张某某判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因自己婚后一直在外打工,且父亲年龄较大,也需要照顾,所以对原告和孩子关心不够,如果要离婚,希望孩子判归被告抚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婚生子张某某的户口簿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以及双方和婚生子的身份信息。

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经查,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确定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关键因素。本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一时冲动要求离婚,但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某,现年仅一岁零两个月,鉴于孩子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双方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今后只要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共同维护家庭完整的可能,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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