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丹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丹巴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以及代理人罗*,被上诉人巴*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结束后,上诉人杨*以其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按*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即50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