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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1990年我与被告陈*甲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陈*乙,现年24岁。婚后我们感情一般,由于红原*任公司冬季停产放假,被告就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将家中的存款十多万元全部拿去做生意,至今未给家里和孩子拿过一分钱,我和亲戚朋友多次劝其回家上班,他均不理。2011年9月我起诉要求与他离婚和好后第二年他就离开红原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与家人失去联系长达三年,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我与被告陈*甲的婚姻关系。

原告何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3、红原*任公司2015年5月19日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陈*甲于2012年7月离开单位后至今未归。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经公告传唤未提交书面答辩及其证明材料。

原告何某某提交的上述3组证据被告陈*甲未到庭质证,经审查原告何某某提交的3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甲认识后于1990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陈*乙,现年24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由于红原县的气候原因,红原*任公司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均处于停产状态,于是被告陈*甲利用该期间做生意,将家中的所有存款用于生意,不但未挣到钱还欠了很多债务,对家庭也从未尽到应尽的责任,经劝解无果,原告何某某于2011年9月向*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提交后被告陈*甲坚持不愿离婚并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原告何某某考虑到双方毕竟共同生活了20多年,在亲朋好友及本院的劝解下与被告陈*甲自愿和好,和好后被告陈*甲不但没有好好珍惜,而且于2012年7月离家,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以与被告陈*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我院,请求依法准许与被告陈*甲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陈*甲发出应诉和传唤公告,但被告陈*甲在法定期间未到庭应诉,也无音讯联系。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所有的债务目前均由原告何某某一人负责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红原*任公司出具的被告陈*甲自2012年7月外出至今未出现的证明、2015年5月16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应诉和传唤公告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本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2011年原告何某某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双方自愿和好,和好后被告陈*甲未为改善和促进夫妻关系而作努力,反而于第二年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达3年之久,与原告何某某长期停止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向家庭履行义务,被告陈*甲经公告传唤,仍无下落。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陈*甲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应视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甲离婚。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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