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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