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红*与莫*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10月8日,双方在执行法院经平等协商未能就款项给付达成协议。经查被执行人莫*仅有工资、所在单位的个人其它收入等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莫某工资、所在单位的个人其它收入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圆整)至执行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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