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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