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嬴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嬴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嬴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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