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娃某某诉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娃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李*甲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冉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夏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一某与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红*与莫*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廖*与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仁某某与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