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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某某诉宝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娃某某诉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娃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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