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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