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让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6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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