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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让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6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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