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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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