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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诉被告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索*与被告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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