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次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双方还需要冷静考虑一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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