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过程原告罗*诉被*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予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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