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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国诉葛**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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