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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