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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拥**与被告登真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拥珍拉姆与被告登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拥珍拉姆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拥*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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