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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学与仁*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用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用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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