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邱*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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