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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并已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麦坪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子女现已成年,并且结婚生子。随着年龄的增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被告不务正业,不外出打工挣钱,对家庭不管不问。家庭开支由原告一人支撑。被告爱喝酒,只要喝酒就对原告原告进行辱骂,并且进行殴打。原告多次忍让,被告仍不悔改,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离婚;2、位于杉木一村四组房屋三间归两子女所有;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起诉要求离婚。我没有打过她。她今年年初外出打工,一直不回家,我到处都找不到她。我们年纪大了,孩子也都成年了,没有必要离婚。房子也是我们在外打工挣钱修建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王香。年月日,双方在花溪区麦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年初,原告离开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双方陈述在2011年修建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平房三间,位于贵阳市花溪区麦坪乡杉木一村四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收集在卷,并业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同时考虑到双方结婚多年,组建家庭不易,所以,希望双方能够从珍惜家庭、珍惜对方的角度考虑妥善处理夫妻矛盾,不要轻易提出离婚,从而导致家庭破裂。本院发现双方在庭审中,并没有表示出主动化解或者缓和夫妻矛盾的意愿,这对双方夫妻感情的恢复显然是不利的,故本院提醒被告,对家庭矛盾不要回避或者置之不理,要努力挽救婚姻、维持完整的家庭,否则家庭破裂难以避免。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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