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并已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之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原告生育长子后,被告就离开家两年左右,对家里不管不问,也未拿一分钱给原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所挣的钱都没有拿给原告使用,双方经济都是分开的。被告长期不与原告沟通。曾经因为原告惹怒被告而遭到殴打。被告长期的冷暴力和殴打行为给原告造成精神与身体的严重伤害。现在大儿子已经成年,小儿子虽然未满18周岁,但已经通过自己的能力赚钱养活自己,原告已没有任何顾虑。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年月份结婚,1989年才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现在已结婚,小儿子已经17岁。结婚后,我在汤家冲办煤厂,因管理不当,亏了钱。大儿子两、三岁的时候,我外出打工,确实没有拿什么钱回家,但是她竟然要把儿子卖掉。村里好心人通知我,我就回家来了。我回来后,她经常说要重新嫁入,所以发生争吵和殴打。她跑到石家庄,差点都在那里嫁人了。我去把她接回来,我们就在大土开石头卖给水泥厂,钱都是她在支配。1995年至1996年,我去帮别人开车,各方面的条件都有改善。1999年至2000年的时候,我出车祸,要赔偿别人钱,她就说要和我离婚。她还在外与人有染。我们现在没有分居,吃住都是在一起的。我们的婚姻维持了三十年,是有感情基础的,两个小孩也不同意我们离婚。虽然她有这些不良行为,但我都原谅她了,也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汤李虎,年月日生育次子汤**。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和家庭均漠不关心,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收集在卷,并业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要求离婚,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双方并没有不可化解的矛盾,只要双方积极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审理中,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希望被告对婚姻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对原告加强关心,避免夫妻关系破裂情况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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