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