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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