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诉冯某甲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农历正月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12月20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生育三个女孩,长女冯*乙生于2001年6月10日,第二个和第三个女孩系双胞胎,出生于2004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结婚后,开始几年双方感情还可以,但是由于被告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经常找借口与原告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冯*丙由原告抚养,冯*乙、冯*丁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1号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号证据:原、被告婚姻登记信息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3号证据:户口薄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说被告重女轻男没有证据证明,三个小孩被告也是在尽心抚养,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02年3月6日生育长女冯*,2002年12月20日在本县塘坝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6月18日生育两女儿冯*、冯*(系双胞胎)。2015年9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登记信息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佐证,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谅互让,才能和谐美满,原、被告结婚至今十多年之久,并生育了三个小孩,是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的,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未能好好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积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多包容,多谅解,多沟通,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在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