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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熊某某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与2005年恋爱半年后,于同年9月26日举行婚礼,并补办了结婚证.2006年4月3日生育儿子熊*甲.由于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对被告脾气不甚了解,婚后被告野蛮任性的性格逐渐显露,经常对原告进行毒打,原告与被告家人关系也相处不好,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6年被告因盗窃服刑期间(被判处10年徒刑实际服刑7年),原告在官舟镇购买一宅地基,现价值10万元。儿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在娘家生活,直至今年才回到被告家生活。被告出狱后,原告一直单独在娘家生活,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熊*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地基一宅)归熊*甲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请求熊*甲由被告抚养并不支付抚养费,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自然身份.

2、婚姻登记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9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3、土地交换协议,拟证明地基系原告个人转让,该地基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熊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子女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熊某甲由被告抚养,并由原告以每月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可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双方均不能参与分割.另原告需将置换地基的边界明确,并补偿被告25000元,将被告原挣得的30万元偿还15万元、将其私自转让田的转让款2900元偿还.

被告熊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拟证明被告身份。

2、李*、杨*、熊年和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并未殴打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0月28日(农历9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6年2月9日在官舟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4月30日(农历4月3日)生育儿子熊*。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无共同债权,对各自所欠债务,双方均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系自由恋爱,相处较长时间后才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补办结婚登记,因此,说明原、被告有较好婚姻基础。双方在结婚之后,夫妻感情曾一度较好,且原告对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来看,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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