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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田某某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在官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结婚几个月被告就染上不良习惯,开始赌博、吸毒,后因吸毒被关押两年。被告出来之后,整日捕风捉影无事找事,经常与原告争吵,并实施家庭暴力,就在原告刚生小孩期间也暴力相待,逼迫原告吃农药多次,被告行为让原告实在无法相处,原告只有忍让、逃避,但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

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且小孩年龄太小,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工地上有钱但还没收到,房屋属父母的应归小孩所有。债权债务由双方平摊。

被告田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农历3月)建立自由恋爱关系,同年6月(农历5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2年6月19日在官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10日(农历4月20日)生育女儿田*甲,2013年9月21日(农历8月17日)生育儿子田*乙。原、被告共同生活后感情较好,自2012年原、被告感情发生变化,为家庭琐事双方时有吵打。2015年8月,原、被告发生吵闹分居至今,原告遂以前述理由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经自由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补办结婚登记,因此,说明原、被告有较好婚姻基础。在结婚之后,双方虽有吵打但并未达到破裂程度,且原告对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来看,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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