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罗*、被告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长子秦*,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长女秦*,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做结扎手续,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早期生活正常,后被告长期在外赌博、不务正业,嫌弃原告是u0026times;u0026times;人,常为锁事殴打原告,经双方协商,于2013年5月27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不让原告探望孩子,说要看孩子就和被告共同生活把孩子养大,无奈之下与被告共同生活,并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又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变本加厉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准予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案件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孩子情况属实,被告与原告是有感情基础的,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但孩子还小,原告现在的条件无力抚养,要求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以夫妻名义同居,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长子秦*,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长女秦*。原告在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做结扎手续,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27日经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原、被告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变本加厉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长女,被告抚养长子,并各自负担所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案件费。同时查明,长子秦*现在关岭上学,与其伯父生活,长女秦*与原告一起生活,并在原告打工地上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档案资料、离婚协议、妇幼保健站证明在卷,上述证据证明了原、被告及其子女的身份信息、身份关系、原、被告的婚姻状况,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应本着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创造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但原、被告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和,于2013年5月27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原、被告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到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上述原、被告婚姻状况的变化以及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的情况,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不能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u0026ldquo;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u0026rdquo;。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u0026ldquo;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u0026rdquo;。父或母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更有利于被告对女儿在生理、生活上的管理和教育,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同时,原告已履行了计划生育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以要求同时抚养两个子女为离婚条件,无法律依据,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对子女的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前提,故对被告要求同时抚养两个子女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与被告秦*离婚。

二、原告李*与被告秦*所生长子秦*由被告抚养,长女秦长欢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