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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2月与被告同居后,2005年1月24日生育男孩胡*甲,2010年1月1日生育女孩胡*乙,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被告带着女孩胡*乙外出下落不明至今,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男孩胡*甲由原告抚养,女孩胡*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2月同居,于2005年1月24日生育男孩胡*甲,2010年1月1日生育女孩胡*乙,2010年12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被告带女孩胡*乙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龙街镇某村村委会的证明一份在卷相互印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判断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同居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2012年1月带女孩胡*乙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男孩胡*甲由原告抚养、女孩胡*乙由被告抚养,对抚养男孩的请求,应予准许,要求被告抚养女孩,鉴于女孩胡*乙随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原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在本案不予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二、共同生育男孩胡*甲由原告胡*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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