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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2007年农历9月29日生育长女徐某某,2009年农历3月2日生育次**某某。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相互埋怨和指责。原告非常痛苦,无法忍受,经常分居。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长女徐某某由原告抚养、次**某某由被告抚养,互不给付抚养费用,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罗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间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罗某某的身份证,证实原告在公安机关登记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14日在贵定县定南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户口册,证实被告及小孩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年月等户籍状况。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近十年,原告对家庭没有做任何贡献,整天不干农活、不理家务,游手好闲、登QQ上网聊天,还做出让被告无法忍受的事情。原告在家经常打骂两个小孩,要求不满十岁两个小孩做饭、洗衣、喂猪等,导致长女有些行为异常的表现。2013年3月9日原告与其他男生交往密切、约会,今年4月晚,原告与另一男生交往,被发现后,还与被告二哥打斗。所以过错在原告方,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邻居关系,从小认识,2005年农历正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6年7月14日双方在贵定县定南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20日生育长女徐某某,2009年3月29日生育次女徐某某。共同生活中,双方将婚前位于贵定县定南乡乐芒村上草苗37号老房拆旧翻新,修建为现在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两层)。由于原告罗某某上网聊天原因,引起双方矛盾,原告罗某某遂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与提供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双方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婚后,双方所生育女孩徐某某、徐某某,应为美满的婚姻家庭,且二女孩还需要原、被告双方抚养成年,所以双方为维护社会稳定应作出合法夫妻应尽的义务。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但不足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罗某某主张离婚,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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