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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于2004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琴。婚后被告长期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于2007年春节后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对原告和女儿不闻不问。双方分居已达八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讼请求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常住人员登记表、李*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

2、独山县*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一直在本村居住生活,被告因家庭矛盾对原告大打出手后,于2007年春节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分居长达八年之久。

3、姚*、姚*、郭*、姚某能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后在本村居住生活,被告于2007年外出至今未归。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父亲李*成进行调查,证实: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认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7月18日生育一女李*琴,2004年10月13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对生产生活意见不一,经常发生吵打。从2007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因生产生活意见不一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遂于2007年离家外出,杳无音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八年,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下落不明,女儿李*琴可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到庭应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今后如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者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琴由原告姚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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