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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1994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性格不和、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互不信任,被告和原告父母、弟妹关系也处得不好,曾多次提出过离婚。因孩子小,原告没有同意,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不属实,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因其在外有婚外情所致,且常和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往来,家人曾多次劝解,原告仍我行我素,一意孤行,屡教不改,为了家庭稳定和女儿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李*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9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李*某,现在都匀第一中学读高中一年级。近几年来,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常往来而产生矛盾,且为生活琐事偶有争吵,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育有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产生矛盾,引起夫妻关系紧张,只要双方加强沟通、消除误会、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审理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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