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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1989年农历腊月十八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结婚证。婚后生育卢*和卢*乙两个儿子。双方虽结婚多年,但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常受被告威胁毒打,一直担惊受怕过日子,为免遭被告毒打,原告从2003年6月份一直外出打工,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和往来,直到2014年10月,原告生病住院,被告在侄女的劝说下来医院看望原告,结果双方在医院大吵一架,从此双方再无来往。综上,双方分居长达12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供庭审质证:

1、户籍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其家庭成员情况;2、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89年农历腊月十八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以及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06年出走至今。

被告辩称

被告卢某某虽未到庭应诉,但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副本时辩称:原告从2003年外出打工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1号、2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1月14日(农历1989年腊月十八)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于1991年5月9日生育长子卢*甲,于1995年5月20日生育次子卢*乙,现均已外出打工。2003年6月,原告开始外出打工,2005年至2006年期间原告回家一次,但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再次外出打工至今未回过家。被告经本院本院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但在本院送达诉状副本时表示,双方由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于1990年1月14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虽然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至1994年2月1日原、被告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属事实婚姻。双方虽结婚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儿子,但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从2006年开始分居至今,夫妻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本院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因此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岑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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